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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车辆监控管理制度
日期:2014年9月22日 浏览[3780]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集中整治安全生产活动暨安全生产长效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结合车辆动态监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车辆

根据集团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有下列行为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车辆。

1、超员20%,超速20%,未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故意损毁、屏蔽信号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2、对上一统计周期(暂定为1个月)超速10%以内天数达到15天以上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3、对上一统计周期(暂定为1个月)超速10%~20%以内天数达到10天以上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4、对上一统计周期(暂定为1个月)摄像头偏移、轨迹异常10天以上的车辆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5、班线400公里以上在三县运输经营的车辆。

6、收到交通管理部门反馈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车辆。

二、监控实施

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信息监控中心应建立重点监控车辆台账。

2、实施重点监控车辆包干到岗制度,落实监控主体责任。

3、发现重点监控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过信息平台提醒,若未纠正应及时通知车属单位安全值班人员,督促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4、发现重点监控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经过车属单位安全值班人员督促仍未终止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车属单位主管领导,督促纠正该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重点监控车辆台账。

5、发现重点监控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经通知车属单位主管领导仍未纠正,次日经核实无误后,由信息中心主任填写《安全隐患排查表》报安机部,责成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安机部在接到信息中心报告后,立即通知车属单位或总调度室给予停班,待整改后方可复班,并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

6、监控员应认真按照规定严格对重点车辆进行监控,对失察行为承担倒查责任,监控员、监控负责人、信息中心主任承担各自责任。

7、信息监控中心认真对集团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进行监控,对重点监控车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新增重点监控车辆经核实后,应及时准确入库。整改完成车辆连续3个月无严重违法违规现象经核实后,由信息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出库,并报安机部备案。

8、安机部应建立重点监控车辆处理台账,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信息中心。

9、信息中心监控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监管对象,若有泄密行为,严格处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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