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更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日期:2014年8月1日 浏览[2866]
 
车辆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一、信息监控中心监控人员操作规程
1、系统登录连接数据库成功后,检查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2、监控人员负责对集团公司所有营运客车的行驶状态实施实时监控。
3、监控人员发现车辆有超员、超速、异常停车、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接打手机、吃零食、聊天、吸烟等违法违规行为,监控人员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语音提醒,警告纠正,并做好记录(超速连续达2分钟以上),经三次语音提醒仍未纠正,当班监控人员及时通知车属单位安全科负责人或车属单位负责人。
4、监控人员发现平台违法报警信息立即发信息进行提醒。
5、通过统计报表、图像采集平台对所有监控车辆前一日发生的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GPS不在线、摄像头偏移、摄像头遮挡和摄像头无法采集图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统计,每天10点前汇总后通过电子档及时发送给车辆所属单位,每周一10点前汇总一周后书面报集团公司安全机务部。
6、根据道路运行情况,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22时至次日5时行驶最高时速为日间限速80%)。
7、根据道路情况,气候变化如遇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每30分钟发送一次安全行车提示。
8、凡因停电或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正常监控时,监控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9、监控人员负责对集团公司已安装GPS或北斗车载终端设备的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
10、监控人员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1、白天监控(6时至20时)。每60分钟内通过监控平台对所有营运车辆采集点(车速、图像等)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抓拍图片进行图片比对。
12、夜间监控(20时至次日6时)。每30分钟内通过监控平台对所有营运车辆采集点(车速、图像等)不得少于一次,并对抓拍图片进行图片比对;21时50分发信息提示22时后运行车辆车速不得超过白天限速的80%;1时30分后语音提示夜班车辆2时至5时必须停车休息。
二、各有车单位车辆监控专职管理人员
1、每天对信息监控中心电子档抄报或集团公司转发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GPS不在线、摄像头偏移、摄像头遮挡和摄像头无法采集图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作出处理,并对GPS不在线、摄像头遮挡、摄像头偏移和摄像头无法采集图片等及时督促纠正。
2、对G-BOS、安节通、硬盘录像等进行查看,查找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
3、定期和不定期对车辆GPS或北斗车载终端设备进行检查。
4、协调对车辆GPS或北斗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维修。
三、驾驶员操作要求
1、驾驶人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
2、每天报班前,驾驶员应对车辆GPS进行自查,自查是否存在摄像头遮挡、摄像头偏移, GPS是否在线、各路摄像头能否采集图片,合格后,方可进行报班。
3、驾驶员在车辆运行中接到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当发现车载监控终端出现故障、语音盒不响等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车载终端的连线不得进行改动或损坏;车辆因修车,拆卸电瓶等确需拆卸连线或改动位置时,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车辆监控专职管理人员。
4、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不得利用车载终端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报警信息。防止漏水造成车载终端进水。
5、车辆运行中如遇到抢劫警情时,驾驶人应立即按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报警,并在适当时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阻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者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信息监控中心进行报告。
四、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五、监控人员应积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打印 | 收藏 | 关闭
 
安徽省蚌埠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皖ICP备14009488号-2Email:service@bbqygs.com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淮河路405号 车站询问:0552-3027044 3027789 旅游包车:0552-3036788 3010336